当用假名开户遇上实名制……

2010-7-12 22:00:00  阅读:74 作者:不详  来源: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   字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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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面对证券公司办理股民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实名制系统升级,落伍的老股民王先生起先没当回事,可当资金账户中资金无法转出时,才想到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要求为自己更名。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化路证券营业部 (下称申银昌化路营业部)、姓名为王正 (化名)的证券账户、客户号截至今年2月4日的资金72.8万余元及以后孳息,为王忻 (化名)所有。

    2000年,王忻持伪造的身份证,办理了名为 “王正”的深圳证券账户。同年6月8日,他持相同的身份证以“王正”的名义,与申银威海路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后因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内部调整, “王正”的资金账户转入申银昌化路营业部。之后,券商在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时,因王忻持假身份证,无法取出账户内的资金。

    今年1月下旬,王忻诉至法院称,曾以虚构的王正名字开设了深圳证券账户,后延续用此名在申银万国开设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后因银行实名制系统升级,无法继续用虚构的 “王正”名字,导致在该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能转出,现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在申银昌化路营业部王正名下的证券账号、资金账号内资金72.8万余元及孳息为自己所有。

    法庭上,申银昌化路营业部辩称,王忻以王正的名义于2000年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开户时,证券公司尽了审查义务,证券公司没有过错,本案主体应为王正,王忻不是适格的主体。如果法院确认现在证券公司处王正名下的资金为王忻所有,愿意协助王忻取出资金。但本案过错不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王忻为证明在申银昌化路营业部处王正的身份证号码即为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他持有的该身份证及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开户申请、存管银行开户申请原件作笔迹鉴定。 3月10日,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居民身份证鉴定书,确认王忻持有王正姓名的身份证为伪造证件。 5月2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确认,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及银行开户申请文件上王正的签名字迹,为王忻所书写。

    法院为确认本案是否关联案外人的权益,前往市公安局调查,确认涉案王正的身份证号码为董某,而全市姓名为王正的均与本案无关联。法院认为,在申银昌化路营业部开设的王正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系王忻通过虚假身份证开设所致,该账户内的资金应为王忻所有。本案系王忻使用虚假身份证开户导致的确权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王忻承担,于是作出了上述确权判决。